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
转载自:房天下时间:2015-11-05 09:41680人浏览
原 承租人 要求续租时的处理
1、租约到期, 承租人 要求续租,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。如原租金过低,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,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 房屋租金 标准,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,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,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,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,如果原 承租人 不同意,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,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;如果原 承租人 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,应另订租赁合同,将新条件写进去,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,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。
新租赁合同成立后,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,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。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(备案)手续后,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,妨碍 承租人 居住使用,或 承租人 不按合同规定交租(拒交或拖欠),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,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。
2、租约到期后,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, 承租人 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,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,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,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,不得终止。
3、租约到期后,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,不愿意继续出租,未订立续租合同,则 承租人 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。如果 承租人 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,出租人应当给 承租人 找房 搬家 的时间,酌情延长租赁期限。 承租人 也应按期腾房。如果 承租人 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,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。当 承租人 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,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 搬迁 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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